各位转供电主体请注意 电价严禁乱加价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10-23 16:46    |  作者: 价格科


自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5.47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再次提醒各转供电主体: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二、各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等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不得违规加价。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我市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用户如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5市场监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



通知公告

各位转供电主体请注意 电价严禁乱加价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10-23 16:46  作者: 价格科


自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5.47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再次提醒各转供电主体: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二、各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等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不得违规加价。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我市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用户如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5市场监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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