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629号)要求,从7月1日起,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的1.1倍执行;用水价格则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市发展改革委明确我市托育机构用水按居民价格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提醒各托育机构,申请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的,应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核实后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