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柳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1-11-09 17:20    |  作者: 价调科

                                                     

                                           

  

柳发改规〔2021〕3号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教育局

关于调整柳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公办普通高中: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障各级各类公办普通高中更好的向家长提供高质量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分两步进行调整。

  

                                   单位:/·学期

                                                                               

学校类型

2022年春季学期

2024年秋季学期

市属

普通高中

700

900

自治区示范性

900

1100

普通高中

县属

普通高中

600

800

自治区示范性

800

1000

普通高中

备注:1.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认定的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且独立设置、单独成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班的学费标准可在学校相应档次基础上上浮,最高可上浮40%。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学校根据具体开办的特色班专业成本自主核定后在开学前一个月内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2.考虑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群众承受能力差异,上述县属高中学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在最高限价内核定。


                                                                                                                                                                                                                                        

二、减免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及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就读普通高中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落实。

  

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对已确认为符合享受免学(杂)费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按标准直接免除有关费用;对于新提出申请免学(杂)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予以免除或补收,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收费管理规定

  

(一)规范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在校时间退还学费、住宿费。具体退费规定参照《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教财基字200742号)执行。

  

(二)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定期报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根据《柳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柳价费〔201586号)要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清单应通过“柳州市价费公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便于消费者通过登录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公办普通高中接文后应及时到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相关收费信息公开手续,并严格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530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执行时间

  

本文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并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2021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新生实施新标准收费,202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标准收费。此前凡市、县(区)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本次柳州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调整按相关规定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市、县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及各公办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我市高中学费收费政策,耐心细致地向学生及家长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我市高中学费调整的理解和支持,在推动收费政策得到顺利实施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教育局

                     202111月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印发

  

  

   



政策解读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柳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11-09 17:20  作者: 价调科

                                                     

                                           

  

柳发改规〔2021〕3号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教育局

关于调整柳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公办普通高中: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障各级各类公办普通高中更好的向家长提供高质量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分两步进行调整。

  

                                   单位:/·学期

                                                                               

学校类型

2022年春季学期

2024年秋季学期

市属

普通高中

700

900

自治区示范性

900

1100

普通高中

县属

普通高中

600

800

自治区示范性

800

1000

普通高中

备注:1.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认定的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且独立设置、单独成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班的学费标准可在学校相应档次基础上上浮,最高可上浮40%。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学校根据具体开办的特色班专业成本自主核定后在开学前一个月内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2.考虑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群众承受能力差异,上述县属高中学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在最高限价内核定。


                                                                                                                                                                                                                                        

二、减免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及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就读普通高中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落实。

  

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对已确认为符合享受免学(杂)费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按标准直接免除有关费用;对于新提出申请免学(杂)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予以免除或补收,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收费管理规定

  

(一)规范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在校时间退还学费、住宿费。具体退费规定参照《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教财基字200742号)执行。

  

(二)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定期报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根据《柳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柳价费〔201586号)要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清单应通过“柳州市价费公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便于消费者通过登录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公办普通高中接文后应及时到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相关收费信息公开手续,并严格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530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执行时间

  

本文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并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2021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新生实施新标准收费,202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标准收费。此前凡市、县(区)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本次柳州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调整按相关规定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市、县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及各公办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我市高中学费收费政策,耐心细致地向学生及家长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我市高中学费调整的理解和支持,在推动收费政策得到顺利实施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教育局

                     202111月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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