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2-08-18 15:35    |  作者: 物资储备科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为做好柳州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工作理顺职能关系、顺畅工作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对2015年印发的《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冻猪肉储备管理内容,编制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21〕3号)

文件构成

本办法十一章,共四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职责分工、第三章为资质管理、第四章为入储管理、第五章为在库(栏)管理、第六章为轮换管理、第七章为出库(栏)和动用管理、第八章为质量管理、第九章为监督检查、第十章为罚则、第十一章为附则。

其他情况说明

(一)体现我市机构改革的要求。本办法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商务局作为猪肉储备工作相关环节的责任单位,围绕猪肉储备分别承担各自任务。本办法中猪肉储备管理职能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不再承担猪肉储备管理职能。但市商务局作为猪肉流通主管部门,仍然承担储备动用、投放的职责。本办法确保从猪肉储备的资格认定、收储、日常管理轮换、质量监管、动用投放、资金补贴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有部门管、无缺位,体现了市本级集中力量做好储备的期望。

(二)体现猪肉储备工作的延续性。本办法对做好猪肉储备工作息息相关的资格认定、储备管理规模、储备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均参考自治区本级的管理办法制定。如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要求有全资基地场或持有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权,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格条件要求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等保障承储单位猪肉储备能力的关键要素未发生变化,延续原来的成功经验和模式。

(三)结合我市实际,在参考自治区本级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考虑到我市生猪活体储备规模跟自治区本级相比较小,为减轻财政压力,取消生猪活体储备代管模式,与冻猪储备都采取直管模式,质量监管模式则参照自治区的模式。

)体现新形势下猪肉储备的新情况。近年以来,在非洲猪瘟的严峻形势下,猪肉储备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极端情况下储备肉源短缺,二是市内承储能力不足,三是企业承担储备意愿不强等。在开展猪肉保供稳价工作过程中,我们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肉源方式,扩大到可以利用进口猪肉实施冻猪肉储备;承储能力方面,允许在承储企业自有冷库库容不足时,可以租用冷库实施冻猪肉储备;企业意愿方面,考虑实际储存成本增加,对临时储备提高补贴标准等。我们继续采用这些措施做法,并写入本办法中。这几方面政策规定的调整,确保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猪肉储备任务的及时完成,也符合当前市场供求形式的需求,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7日《柳州市商务委员会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商发〔2015〕64 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柳州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8-18 15:35  作者: 物资储备科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为做好柳州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工作理顺职能关系、顺畅工作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对2015年印发的《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冻猪肉储备管理内容,编制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21〕3号)

文件构成

本办法十一章,共四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职责分工、第三章为资质管理、第四章为入储管理、第五章为在库(栏)管理、第六章为轮换管理、第七章为出库(栏)和动用管理、第八章为质量管理、第九章为监督检查、第十章为罚则、第十一章为附则。

其他情况说明

(一)体现我市机构改革的要求。本办法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商务局作为猪肉储备工作相关环节的责任单位,围绕猪肉储备分别承担各自任务。本办法中猪肉储备管理职能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不再承担猪肉储备管理职能。但市商务局作为猪肉流通主管部门,仍然承担储备动用、投放的职责。本办法确保从猪肉储备的资格认定、收储、日常管理轮换、质量监管、动用投放、资金补贴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有部门管、无缺位,体现了市本级集中力量做好储备的期望。

(二)体现猪肉储备工作的延续性。本办法对做好猪肉储备工作息息相关的资格认定、储备管理规模、储备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均参考自治区本级的管理办法制定。如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要求有全资基地场或持有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权,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格条件要求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等保障承储单位猪肉储备能力的关键要素未发生变化,延续原来的成功经验和模式。

(三)结合我市实际,在参考自治区本级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考虑到我市生猪活体储备规模跟自治区本级相比较小,为减轻财政压力,取消生猪活体储备代管模式,与冻猪储备都采取直管模式,质量监管模式则参照自治区的模式。

)体现新形势下猪肉储备的新情况。近年以来,在非洲猪瘟的严峻形势下,猪肉储备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极端情况下储备肉源短缺,二是市内承储能力不足,三是企业承担储备意愿不强等。在开展猪肉保供稳价工作过程中,我们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肉源方式,扩大到可以利用进口猪肉实施冻猪肉储备;承储能力方面,允许在承储企业自有冷库库容不足时,可以租用冷库实施冻猪肉储备;企业意愿方面,考虑实际储存成本增加,对临时储备提高补贴标准等。我们继续采用这些措施做法,并写入本办法中。这几方面政策规定的调整,确保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猪肉储备任务的及时完成,也符合当前市场供求形式的需求,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7日《柳州市商务委员会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商发〔2015〕64 号)同时废止。



访问电脑版 网站帮助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
主办: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772-2811084
网站标识码:4502000009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05009280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