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简称“双减”)工作部署,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对“双减”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自治区文件精神,2021年12月,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在对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的同时,把“双减”收费中的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政策融入其中。根据该规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和午间住宿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全区最高限收费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当地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和午间住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发改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校内课后服务和午间住宿费收费政策,并对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文件有:
(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三)《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在自治区最高限价标准内明确我市校内课后服务和午间住宿收费标准
1.校内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区公办学校按120元/生、月收取,乡镇公办学校按80元/生、月收取。
2.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市区公办学校按100元/生、月收取,乡镇公办学校按50元/生、月收取。
3.乡镇小学与乡村小学的界定,以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划分口径为准。
(二)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中小学校按规定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醒目处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并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公示手续,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从课后服务时长增加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向学生和家长做好收费标准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乡镇中小学要向学生和家长做好课后服务和午间住宿的收费对象扩围的政策宣传。各学校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四、执行时间
《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我市城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其它有关事宜请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延长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相关政策协调会议纪要》(柳改阅﹝2022﹞2号)精神,延长柳江撤县设区5年过渡期(2022-2026年),柳江区在过渡期间享受市辖城区相应政策的同时,继续保留原柳江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管理权限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拉堡镇内的乡镇公办学校根据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中的“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相关收费标准,按120元/生、月收取课后服务费,80元/生、月标准收取午间住宿费。
关联文件:《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和午间住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发改规〔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