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各地要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2018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实行市场化改革,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市绿洁公司移交至市水务集团,按照企业化模式运营,同时财政部门中止了多年来对其运营的兜底保障。因此,我市仅靠现行收费政策已难以维持全市医疗废物基本的收运处置,亟需按照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重新核定我市收费标准,以保证处置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0〕575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下表分步实施:
执行时间 | 收费标准 |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 |
(按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 (计重或按月定额) | |
第一年至第三年 | (1)三级医疗机构:2.8元/床.日 | (1)日医疗废物量少于2公斤(含):140元/月 |
(2)二级医疗机构:2.55元/床.日 | (2)日医疗废物量2公斤以上:4.5元/千克 | |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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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元/床.日 | ||
第四年起 | (1)三级医疗机构:3.75元/床.日 | (1)日医疗废物量少于2公斤(含):160元/月 |
(2)二级医疗机构:3.35元/床.日 | (2)日医疗废物量2公斤以上:6.0元/千克 | |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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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床.日 | ||
备注: |
| 产生医疗废物的乡村卫生室自行将医疗废物收集至各乡镇卫生院暂存,由处置单位统一转运、处置,按每月每家40元收取,不再分步实施。 |
(二)收费管理规定
1.医疗废物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2.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行向患者收取。
3.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床日数计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金额按卫生健康部门的网络直报报表中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算确定。一级及以下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床位数签订处置合同。
(三)其他规定
1.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2.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进一步探索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计重收费的可操作性手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时足额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市医保部门要把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中。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对我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实施监督,并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与帮助。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