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3-12-08 18:35    |  作者: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为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联合印发了《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发改规〔2023〕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补充通知》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出台的背景

《补充通知》是对《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发改规〔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未明确的情形进行补充说明,是对《通知》进行完善。

(二)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市及市辖区、县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补充通知》出台的主要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规定,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状况、市场需求、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

  三、《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通知》制定的学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在不突破上述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关收费信息公开手续。

(二)《补充通知》印发前,已批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超过《通知》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不超过《通知》收费标准的可按照《通知》收费标准执行。

(三)《补充通知》印发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因办学成本明显突破学费收费标准、现行住宿费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经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则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

四、《补充通知》适用范围

  《补充通知》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各县不在适用范围内。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12-08 18:35  作者: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为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联合印发了《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发改规〔2023〕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补充通知》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出台的背景

《补充通知》是对《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发改规〔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未明确的情形进行补充说明,是对《通知》进行完善。

(二)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市及市辖区、县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补充通知》出台的主要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规定,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状况、市场需求、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

  三、《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通知》制定的学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在不突破上述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关收费信息公开手续。

(二)《补充通知》印发前,已批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超过《通知》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不超过《通知》收费标准的可按照《通知》收费标准执行。

(三)《补充通知》印发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因办学成本明显突破学费收费标准、现行住宿费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经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则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

四、《补充通知》适用范围

  《补充通知》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各县不在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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