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性
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
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市委依法治市办《法治督察建议书》要求,开展此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通知)(柳政规〔2019〕23号),该《通知》2019年5月9日公布,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通知》于2019年5月6日起施行,现实施已满五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我委系该《通知》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我委负责实施后评估。我委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和评估要求,深入调研,征询各县区、新区及市园区办、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意见并委托我局法律顾问为本次评估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经收集汇总各单位反馈意见,均原则同意我委对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评估结论。
(二)取得成效
《通知》的出台,具体依据《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协议》文件相关内容,结合项目建设实际,联合柳州供电局共同起草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力设施搬迁实施暂行办法》。文件重点明确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力设施搬迁工程按“拆一还一、功能还建”实施原则和出资原则,以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方式组织实施;明确了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方式的具体实施流程、竣工验收、资产处置等内容。同时,“暂行办法”在税费方面明确电力设施迁改依法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解决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电力设施搬迁工作权责不清、出资不明、流程不畅等问题。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该办法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该政策文件仍然执行,下一步,建议该办法继续实施。
关于市供电局以未来计划签订的“十五五”电力合作协议替换《新时代全面深化“十三五”电力合作协议》作为依据的建议,我委拟采纳,待后续“十五五”电力合作协议签订后再开展修订工作。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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