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重大
项目建设“五个优化”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市委依法治市办《法治督察建议书》要求,开展此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柳政规〔2018〕62号),该《通知》2018年10月22日公布,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通知》于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现实施已满五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我委系该《通知》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我委负责实施后评估。我委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和评估要求,深入调研,征询各县区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意见并委托我局法律顾问为本次评估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经收集汇总各单位反馈意见,均原则同意我委对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评估结论。
(二)取得成效
《通知》的出台,具体依据《自治区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五个优化”主要针对投资许可、用地报批、施工许可、中介服务、监管激励五大方面,提出了24条措施,侧重解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重大项目推进。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该文件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6号)制定,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废止该文件,该政策文件仍然执行,下一步,建议该办法继续实施。对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局提出的意见,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后续对上级文件的修订情况,相应予以补充。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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