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收费标准的复函
柳价费函(2003)68号
柳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报来关于不育症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该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物价局,请按程序上报区物价局。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市物价检查所。
发布时间: 2014-07-14 16:03
关于柳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收费标准的复函
柳价费函(2003)68号
柳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报来关于不育症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该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物价局,请按程序上报区物价局。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市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