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报来关于查阅案件材料有关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参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对前往你院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原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安、检察机关除外)收取一定费用,具体如下:
一、查阅民事案件材料查询费:每次10元。
二、复印案件材料费:A4纸0.3元/张,A3纸0.4元/张。
三、重新打印裁判文书的,在收取查询费的基础上加收5元。
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凭证亮证收费。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城中区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