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报来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的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7条以及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局关于《集中恢复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未能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而被注销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的培训,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字[2005]6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216元/人收取(其中培训费200元、资料费16元,培训考试时间共7天)。
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凭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监督。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抄发: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