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土资源信息测绘所: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地籍测绘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及国家测绘局《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测发[1993]08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测绘收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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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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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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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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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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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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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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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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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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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级小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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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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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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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PS E级(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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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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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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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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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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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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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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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0(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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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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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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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形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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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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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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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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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用地拨地定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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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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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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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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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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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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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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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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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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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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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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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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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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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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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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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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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在开展地籍测绘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国测财字[2002]3号、国测发[1993]08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文从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审批。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测绘 收费 复函
报 送:自治区物价局
抄 送:市财政局、国土局
抄 发:本局各科、分局
柳州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印发
(共印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