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价格〔2011〕122号
关于对服装价格调控监管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蔬菜服装价格调控监管的通知》(桂价电[2011]49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主要商场(超市)服装价格进行调控监管,稳定市场服装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服装价格必须按明码实价标价。二、在11、12两个月,商场(超市)服装最高价格不得高于10月31日前的价格,经营者需要调高服装价格的,事先必须报我局备案。三、商场(超市)要选择适当的时间积极开展促销活动。
价格检查分局要加强对服装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要严格依照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服装 价格 调控监管 通知
报 送:自治区物价局
抄 送:市商务委
抄 发:城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分局
柳州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