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价字(2002)101号
关于重新核定“中山城市花园”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柳州市铸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重新核定中山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我局柳价字(2000)126号《关于中山城市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已执行了两年,经对你公司两年来的经营运行情况审核,考虑中山花园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根据《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含管理费、治安费、绿化费、公共卫生保洁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按建筑面积计:每月每平方米0.35元,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计。
二、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收取。
三、公共设施维护费: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四、车辆停放保管费
(一)月票
1、 自行车:6元/辆、月(车棚内)
2、 摩托车:25元/辆、月(车棚内)
3、 小汽车:100元/辆、月(露天)
150元/辆、月(地下停车场)
(二)临时停放(22:00-次日7:00)
1、 摩托车:1元/辆、次(露天)
2、 小汽车:5元/辆、次(露天)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在收醒目位置公布,并定期(每半年)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上述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2002年7月15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批复
报 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价格信息中心。
抄 送:市建委、市计委、城区物检所、局各科室。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