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4 11:30   
柳价字(2003)71号
 
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
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电(2003)18号《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适用于“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汽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消毒,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进出我市、县境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销售16层纱布口罩、过氧乙酸、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媒体公布的几种预防“非典”中药方配置的中药的最高限价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依法实行临时限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其它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个别品种确因实际进货价过高,需要突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的,必须将实际进货价票据及相关的成本、费用资料报市物价局按实际进货价加规定的差率审定价格,批发环节的进销差不超过15%,零售环节的进零差率不超过30%。
  六、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消毒工作,加强“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取“消毒费”等任何费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防治“非典”  价格临时干预  通知
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抄送:市防“非典”办、市工商局、市计委、市卫生局、贸易局、药监局、各县物价局、城区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本局各科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印发
(共印100份)
历史文件

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14 11:30 

柳价字(2003)71号
 
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
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电(2003)18号《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适用于“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汽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消毒,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进出我市、县境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销售16层纱布口罩、过氧乙酸、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媒体公布的几种预防“非典”中药方配置的中药的最高限价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依法实行临时限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其它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个别品种确因实际进货价过高,需要突破4月21日的价格水平的,必须将实际进货价票据及相关的成本、费用资料报市物价局按实际进货价加规定的差率审定价格,批发环节的进销差不超过15%,零售环节的进零差率不超过30%。
  六、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消毒工作,加强“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取“消毒费”等任何费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防治“非典”  价格临时干预  通知
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抄送:市防“非典”办、市工商局、市计委、市卫生局、贸易局、药监局、各县物价局、城区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本局各科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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