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价字[2004]22号
关于重新核定“兴龙苑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柳州市盛丰物业管理公司:
报来《申请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悉。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及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含管理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等):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5元,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计;
2、门面: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二、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留10%,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收取。
四、车辆停放保管费
㈠月票
1、 自行车:6元/辆、月(车库)
2、 摩托车:25元/辆、月(车库)
3、 汽 车:70元/辆、月(露天)
㈡临时停放(白天7:00-19:00,夜间19:00-次日7:00)
1、 自行车:白天0.10元/辆、次,夜间0.20元/辆、次
2、 摩托车:白天0.50元/辆、次,夜间1.00元/辆、次
3、 汽 车:白天2.00元/辆、次,夜间3.00元/辆、次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一小时不收费,不足四小时减半收费。
五、买断车库物业服务费:5元/月、个。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在收费地点公布,并定期(每半年)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柳价字[2003]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批复
报 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价格信息中心。
抄 发:城区物检所、局各科室。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四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