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价字[2004]110号
关于重新核定“阳光花园”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换发阳光花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悉。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及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含管理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绿化养护费、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公用水电费等):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5元
2、商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二、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留10%,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收取。
四、车辆停放保管费
㈠月票(车库)
1、自行车:6元/辆、月
2、摩托车:25元/辆、月
3、三轮车:20元/辆、月
4、微型车:150元/辆、月
5、小轿车:180元/辆、月
㈡临时停放(白天7:00-19:00,夜间19:00-次日7:00)
1、 自行车:白天0.10元/辆、次,夜间0.20元/辆、次
2、 摩托车:白天0.50元/辆、次,夜间1元/辆、次
3、 三轮车:白天0.30元/辆、次,夜间0.50元/辆、次
4、微型车:白天2元/辆、次,夜间3元/辆、次
5、小轿车:白天3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一小时不收费,不足四小时减半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在收费地点公布,并定期(每半年)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批复
报 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价格信息中心.
抄 发:城区物检所、局各科室。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四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