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兴佳·山水福第小区物业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及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经调查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福利),按建筑面积计:
1.多层住宅:0.50元/月、平方米;
2.别墅、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们与业主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代收。
三、车辆停放保管费(车库)
㈠月票
1.自行车:6元/辆、月
2.电动车:15元/辆、月
3.摩托车:25元/辆、月
4.微型车:100元/辆、月
5.小 车:150元/辆、月
6.轿 车:200元/辆、月
㈡临时停放(白天7:00-19:00,夜间19:00-次日7:00)
1.自行车:白天0.10元/辆、次,夜间0.20元/辆、次
2.电动车:白天0.30元/辆、次,夜间0.50元/辆、次
3.摩托车:白天0.50元/辆、次,夜间1元/辆、次
4.小车(含微型车):白天3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
5.轿车:白天5元/辆、次,夜间8元/辆、次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一小时不收费,不足四小时减半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及车辆停放保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公布,亮证收费,并定期(每半年)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批复
抄 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城区物检所、局各科室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