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1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2005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零售价格、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价格的,必须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文从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转发 通知
报 送:自治区物价局。
抄 送: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疾控中心、医药采购信息中心。
抄 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本局各科存。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