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共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金兰苑小区物业收费的报告”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及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经调查研究,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福利)等,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0.30元/月、平方米;
2、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们与业主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代收。
三、车辆停放保管费
㈠月票
1、 自行车:6元/辆、月(车棚)
2、 助力车(电动车):15元/辆、月(车棚)
3、 摩托车:25元/辆、月(车棚)
4、 微型车:80元/辆、月(露天规划线内)
5、 小轿车:120元/辆、月(露天规划线内)
㈡临时停放(白天7:00-19:00,夜间19:00-次日7:00)
1、 自行车:白天0.10元/辆、次,夜间0.20元/辆、次
2、 助力车(电动车):白天0.30元/辆、次,夜间0.50元/辆、次
3、 摩托车:白天0.50元/辆、次,夜间1元/辆、次
4、 微型车:白天2元/辆、次,夜间3元/辆、次
5、 小轿车:白天3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一小时不收费,不足四小时减半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及车辆停放保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公布,亮证收费,并定期(每半年)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柳价字[2004]144号文件停止执行。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批复
抄 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城中区物检所、局各科室。
柳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