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宝莲新都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的申请报告》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及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及福利等),按建筑面积计:
1.多层住宅:0.45元/月·平方米。
2.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们与业主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代收。
三、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㈠月票(车库)
1.自行车:6元/辆·月
2.电动车:15元/辆·月
3.摩托车:25元/辆·月
4.微型车:120元/辆·月,80元/辆.月(规划露天停车场)
5.小汽车:150元/辆·月,100元/辆.月(规划露天停车场)
6.小轿车:180元/辆·月,120元/辆.月(规划露天停车场)
㈡临时停放(白天7:00-19:00,夜间19:00-次日7:00)
1.自行车:白天0.1元/辆·次,夜间0.2元/辆·次
2.电动车:白天0.3元/辆·次,夜间0.5元/辆·次
3.摩托车:白天0.5元/辆·次,夜间1元/辆·次
4.微型车、小汽车、小轿车:白天3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一小时不收费不足四小时减半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及车辆停放保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公示,并定期(每半年)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批复
抄 发:城区物检所、局各科、分局
柳州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印发
(共印1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