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融安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融价请〔2013〕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融安县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函[2014]95号)文件精神,经审核,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融安县城市供水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价格,已含价格调节基金0.02元/立方米。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地方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请你们与供水企业研究落实好如何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的办法,确保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四、上述水价调整从2014年3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附件:融安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附件
融安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调整后 水价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8立方米/户 |
1.84 |
第二阶梯: 28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
2.76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立方米/户 |
3.68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2.32 |
三、特种用水 |
3.82 |
注: 1、表中价格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规定政策另行收取。
2、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3、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 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 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 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