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医疗新技术的应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 (桂价医〔2016〕6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经柳州市医改联席会2016年11月会议研究决定,现核定柳州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检验项目价格按自治区规定最高限价标准的90%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管理。具体项目、价格及相关说明详见附表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有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各医疗机构开展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坚持患者知情自愿原则,确保患者可自行选择传统的其他方法的医疗服务项目;
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年。本次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此前已有批复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柳州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市医改办,六县、四城区物价局
柳州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 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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