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季度普法案例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4-06-28 18:25    |  作者: 综合法规科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在重整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行政机关未穷尽措施查明案涉企业的现实状况,径直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无法进行项目申报,与相关法律及政策精神不符。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其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其自行纠正不当行政处罚,助力企业纾困。被申请人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营业执照。之后,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建立了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也要保护企业的主体资格与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企业经营资格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查明案涉企业正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的重要事实,径直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积极发挥监督功能,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还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促成市场监管部门对同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400多起案件进行复查,并与法院形成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达到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完善一项制度的效果。


案例二: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业务。从2022年初开始,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多次通过基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材料,但均因申报材料不齐全导致专家评审不通过,无法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公司因此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上百号员工面临失业风险。2023年4月,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云南省某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通过该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认定,责令被申请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进行受理前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初步判断该行政争议主要是因双方沟通不畅、企业未找准申报材料缺陷所在,导致申报不成功。为帮助企业实现迅速恢复经营的核心诉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受理审查期间即开展调解。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出补正通知,同时积极对接协调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导公司就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达到行政许可条件。最终申请人延续企业资质的申报获得批准。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未再启动受理和审理程序,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争议在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内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解决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是预防化解涉企纠纷的重要内容。聚焦企业核心利益诉求,在厘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解,通过有效沟通和帮扶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有利于实现涉企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拘泥于案件是否已受理,而是针对企业恢复经营的燃眉之急,组织“案前调解”,采取因势利导、便捷灵活的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完善补齐申请材料,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案涉争议,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了上百号员工稳岗就业,是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办理对于把更多涉企争议吸纳到行政复议程序、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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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季度普法案例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6-28 18:25  作者: 综合法规科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在重整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行政机关未穷尽措施查明案涉企业的现实状况,径直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无法进行项目申报,与相关法律及政策精神不符。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其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其自行纠正不当行政处罚,助力企业纾困。被申请人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营业执照。之后,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建立了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也要保护企业的主体资格与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企业经营资格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查明案涉企业正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的重要事实,径直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积极发挥监督功能,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还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促成市场监管部门对同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400多起案件进行复查,并与法院形成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达到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完善一项制度的效果。


案例二: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业务。从2022年初开始,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多次通过基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材料,但均因申报材料不齐全导致专家评审不通过,无法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公司因此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上百号员工面临失业风险。2023年4月,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云南省某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通过该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认定,责令被申请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进行受理前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初步判断该行政争议主要是因双方沟通不畅、企业未找准申报材料缺陷所在,导致申报不成功。为帮助企业实现迅速恢复经营的核心诉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受理审查期间即开展调解。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出补正通知,同时积极对接协调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导公司就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达到行政许可条件。最终申请人延续企业资质的申报获得批准。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未再启动受理和审理程序,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争议在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内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解决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是预防化解涉企纠纷的重要内容。聚焦企业核心利益诉求,在厘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解,通过有效沟通和帮扶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有利于实现涉企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拘泥于案件是否已受理,而是针对企业恢复经营的燃眉之急,组织“案前调解”,采取因势利导、便捷灵活的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完善补齐申请材料,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案涉争议,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了上百号员工稳岗就业,是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办理对于把更多涉企争议吸纳到行政复议程序、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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