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涉企检查计划表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5-03-26 17:00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涉企检查计划表
序号 牵头科室 执法对象 具体执法内容 检查频次 完成时限
(明确月份或者季度)
执法的依据条款 执法程序 需出具的执法文书
1 环资科 企事业单位、从事节能服务中介机构 节能监察 1次 12月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成立监察组;
(二)通知企业自查
(三)明确监察内容
(四)制作并送达监察通知书
(五)现场监察前准备
(六)召开首次会议                        
(七)查勘现场
(八)制作监察笔录                         
(九)召开末次会议
(十)编制监察报告                       
(十一)处理违规企业
(十二)案件移送                          
(十三)整理归档案件
(十四)公开监察结果
1.节能监察登记表
2.节能监察通知书
3.节能监察现场告知书
4.节能监察报告
5.节能监察建议书
6.限期整改事先告知书
7.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等
2 投资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1次 12月底 【法律】《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二)对违规超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
(三)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界定责任主体、提出并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 能安科 能源电力企业 能源电力行业监管常规监督检查 1次 12月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国家法规】《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 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治理;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1.【行政处罚】
(1)线索发现。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涉嫌电力违法行为线索
(2)现场检查。根据线索,2人(含)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告知被检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拍照、取样、摄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3)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及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案件立案。
(4)进一步调查取证。2人(含)以上执法人员进一步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案件现场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等,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
(5)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7)案件审查。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后,将案件审查议程提交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由行政处罚机关领导班子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案件审查,集团研究,提出具体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
集体研究处理:

(8)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9)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特定案件,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听证。
(10)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履行。若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报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13)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14)归档。
2.【监督管理】
(1)检查发现隐患,填写检查记录表,限期整改;
(2)现场复核整改情况或电力企业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材料。
【行政处罚】
1.立案审批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及被询问人等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现场勘察示意图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查封/扣押审批表
8.查封/扣押决定书
9.查封/扣押清单
10.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公示材料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4.听证笔录
15.案件法制审核表
16.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7.行政处罚决定书
18.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19.文书送达回执
20.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21.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22.强制执行申请书
23.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2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4 粮督科 粮食收购企业 对粮食企业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次 12月底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5 粮食收储企业 1.数量方面;2.质量方面;3.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方面;4.政策执行方面。 1次 12月底 【地方规范性文件】《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第七条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巡查内容和检查要求进行细化。
(一)数量方面。对粮食收储企业进行首轮巡查时,应通过丈量等方式核查库存粮食数量,并拍照记录货位形态;如两次巡查间该货位未发生购销业务,且货位形态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后续巡查可不再进行丈量,但需比对前期影像资料。
(二)质量方面。重点查看质量档案记录等情况;通过感官判定等方式,掌握粮食质量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企业进行扦样检验。质量感官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安排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
(三)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检查粮温记录情况;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落实情况。
(四)政策执行方面。首次巡查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查阅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以及核对其他经营管理记录等方式,对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并形成记录档案。后续巡查时,可只核查两次巡查之间业务变动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6 政策性粮食企业 强化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流程合规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相关规定备案,监督指导粮食收购者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收品种、收购价格和水杂增扣方法,以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和代扣其他款项;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粮食收购进度等。要密切关注收购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严防收购“打白条”现象发生。 1次 12月底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第三大点 开展市场化粮食收购执法检查 各地要核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监督指导粮食收购者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收品种、收购价格和水杂增扣方法,以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和代扣其他款项;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粮食收购进度等。要密切关注收购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严防收购“打白条”现象发生。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7 政策性粮食企业  1.粮食数量管理方面;2.政策执行方面;3.储备粮管理方面;4.质量管理方法;5.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方面;6.基础管理方面。 1次 12月底 【地方规范性文件】《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储存时间、储存库点等情况。 对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别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相符情况,和账账相符情况进行核对。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要求, 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以及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判定是否达标合格。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粮温等粮情状况,植物油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
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统称“一规定两守则”)、收购质量.标准管理和价格政策情况,执行粮食出入库和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等情况。质量检验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储备粮的检查,还包括财政补贴等情况。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7 粮督科 政策性粮食企业  1.粮食数量管理方面;2.政策执行方面;3.储备粮管理方面;4.质量管理方法;5.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方面;6.基础管理方面。 1次 12月底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和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政府储备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情况,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
【地方规范性文件】桂粮发[2024]22号文件中:第三大点检查范围和内容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油质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的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 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 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相符;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合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等。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双随机、一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涉企检查计划表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3-26 17:00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涉企检查计划表
序号 牵头科室 执法对象 具体执法内容 检查频次 完成时限
(明确月份或者季度)
执法的依据条款 执法程序 需出具的执法文书
1 环资科 企事业单位、从事节能服务中介机构 节能监察 1次 12月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成立监察组;
(二)通知企业自查
(三)明确监察内容
(四)制作并送达监察通知书
(五)现场监察前准备
(六)召开首次会议                        
(七)查勘现场
(八)制作监察笔录                         
(九)召开末次会议
(十)编制监察报告                       
(十一)处理违规企业
(十二)案件移送                          
(十三)整理归档案件
(十四)公开监察结果
1.节能监察登记表
2.节能监察通知书
3.节能监察现场告知书
4.节能监察报告
5.节能监察建议书
6.限期整改事先告知书
7.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等
2 投资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1次 12月底 【法律】《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二)对违规超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
(三)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界定责任主体、提出并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 能安科 能源电力企业 能源电力行业监管常规监督检查 1次 12月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国家法规】《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 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治理;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1.【行政处罚】
(1)线索发现。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涉嫌电力违法行为线索
(2)现场检查。根据线索,2人(含)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告知被检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拍照、取样、摄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3)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及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案件立案。
(4)进一步调查取证。2人(含)以上执法人员进一步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案件现场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等,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
(5)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7)案件审查。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后,将案件审查议程提交政处罚机关法制部门,由行政处罚机关领导班子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案件审查,集团研究,提出具体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
集体研究处理:

(8)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9)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特定案件,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听证。
(10)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履行。若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报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13)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14)归档。
2.【监督管理】
(1)检查发现隐患,填写检查记录表,限期整改;
(2)现场复核整改情况或电力企业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材料。
【行政处罚】
1.立案审批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及被询问人等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现场勘察示意图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查封/扣押审批表
8.查封/扣押决定书
9.查封/扣押清单
10.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公示材料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4.听证笔录
15.案件法制审核表
16.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7.行政处罚决定书
18.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19.文书送达回执
20.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21.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22.强制执行申请书
23.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2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4 粮督科 粮食收购企业 对粮食企业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次 12月底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5 粮食收储企业 1.数量方面;2.质量方面;3.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方面;4.政策执行方面。 1次 12月底 【地方规范性文件】《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第七条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巡查内容和检查要求进行细化。
(一)数量方面。对粮食收储企业进行首轮巡查时,应通过丈量等方式核查库存粮食数量,并拍照记录货位形态;如两次巡查间该货位未发生购销业务,且货位形态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后续巡查可不再进行丈量,但需比对前期影像资料。
(二)质量方面。重点查看质量档案记录等情况;通过感官判定等方式,掌握粮食质量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企业进行扦样检验。质量感官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安排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
(三)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检查粮温记录情况;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落实情况。
(四)政策执行方面。首次巡查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查阅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以及核对其他经营管理记录等方式,对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并形成记录档案。后续巡查时,可只核查两次巡查之间业务变动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6 政策性粮食企业 强化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流程合规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相关规定备案,监督指导粮食收购者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收品种、收购价格和水杂增扣方法,以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和代扣其他款项;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粮食收购进度等。要密切关注收购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严防收购“打白条”现象发生。 1次 12月底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第三大点 开展市场化粮食收购执法检查 各地要核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监督指导粮食收购者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收品种、收购价格和水杂增扣方法,以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和代扣其他款项;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粮食收购进度等。要密切关注收购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严防收购“打白条”现象发生。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7 政策性粮食企业  1.粮食数量管理方面;2.政策执行方面;3.储备粮管理方面;4.质量管理方法;5.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方面;6.基础管理方面。 1次 12月底 【地方规范性文件】《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储存时间、储存库点等情况。 对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别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相符情况,和账账相符情况进行核对。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要求, 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以及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判定是否达标合格。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粮温等粮情状况,植物油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
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统称“一规定两守则”)、收购质量.标准管理和价格政策情况,执行粮食出入库和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等情况。质量检验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储备粮的检查,还包括财政补贴等情况。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7 粮督科 政策性粮食企业  1.粮食数量管理方面;2.政策执行方面;3.储备粮管理方面;4.质量管理方法;5.安全储粮与安全生产方面;6.基础管理方面。 1次 12月底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和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政府储备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情况,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
【地方规范性文件】桂粮发[2024]22号文件中:第三大点检查范围和内容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油质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的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 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 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相符;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合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等。 
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3.指定管辖通知书
4.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5.案件调查报告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结案审批表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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