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发改价格〔2023〕4号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发改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和〈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柳价字〔2009〕19号)。
二、《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柳价字〔2009〕20号)。
三、《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价格〔2013〕96号)。
四、《关于印发<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柳价格〔2014〕101号)。
五、《关于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价格函〔2014〕11号)。
六、《关于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和IC卡出入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格〔2014〕102号)。
七、《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价格〔2016〕56号)。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发改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