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发改价费〔2024〕2号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
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等有关工作,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要求,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是否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是否已按居民合表户电价结算;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是否已按居民合表户电价结算;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是否已按居民合表户电价结算。
二、充电费用是否实行价费分离,是否按规定明目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是否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并分开计价;用户单次充电结束后,是否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是否存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收取未标明费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