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2023-08-23 09: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调动全区各市、县(含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当家理财积极性,更好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保持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不变,合理划分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为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在维持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分类管理机制不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财力水平和库款保障等情况,适当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将阳朔县、灵川县、永福县由市管县调整为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其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维持目前管理方式不变。调整后,所有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的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激发各市扶持所辖县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各市统筹区域发展能力和辐射功能,强化各市对县的指导管理和带动发展,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典型。自治区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县,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产业发展、财源培植等。

2.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激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发展速度快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0%—20%的部分,按50%不计为标准财力;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按100%不计为标准财力。对因发展较快而无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县,不做转移支付退出处理,按照维持客观性补助额不变继续给予激励奖励。

3.加大奖励补助力度,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财政收入结构优化且财政自给率(剔除政府债券因素,下同)连续2年提高的县,客观性补助增幅在原来基础上再考虑财政自给率提高幅度因素增加奖励性补助(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对市管县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4.实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做大做强县域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鼓励引进特色优势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对工业增加值等增长情况超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在全区前20名的县给予一定奖励,并对这20个县中排名较上年提高的县再适当增加奖励,同时,对这20个县给予产业园区专项债券倾斜支持;对市管县,自治区除奖励县外,再给予所在市一定奖励,鼓励各市统筹市管县资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5.激励各市加大对县扶持力度,促进市县协同发展。对连续2年补助所辖县转移支付总额均增长的市,自治区对各市补助所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20%给予奖励;对各市补助所辖市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加大对市管县支持力度。各市对所辖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指各市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资金。

6.强化相关约束机制,形成良好政策导向。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长期高度依赖自治区转移支付(财政自给率低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但奖励性等支出标准高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对奖励性等支出超出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部分,按不低于50%扣减其相关转移支付,约束相关支出过快增长;对自治区补助市管县的转移支付,各市存在欠调库款的,将库款欠调情况纳入测算因素并扣减该市相关转移支付。

三、职责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以上政策中需认定的前置条件进行会商会审,并做好相关奖补资金测算下达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确保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市县协同发展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应给予所辖县同等政策待遇,不得自行调整各市与所辖县间的财政体制;确需调整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一律不得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所辖县集中收入和财力,一律不得截留所辖县的转移支付。各市要加大对所辖县的帮扶、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兜牢“三保”底线;加强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优化支出结构,防范财政运行风险;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植优质财源,做大做强财政蛋糕。

四、其他

(一)以上政策,市县同时符合多个奖补条件的,按最高额度测算相关奖补资金,不重复计算。

(二)各市县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统筹用于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桂政办发〔2017〕96号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央财政体制调整,自治区将适时相应调整。

附件: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

序号

类别

备注

1

南宁市

横州市

市管县


2

宾阳县

市管县


3

上林县

市管县


4

马山县

市管县


5

隆安县

市管县


6

柳州市

柳城县

市管县


7

鹿寨县

市管县


8

融安县

市管县


9

融水苗族自治县

市管县


10

三江侗族自治县

市管县


11

桂林市

阳朔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2

灵川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3

全州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4

兴安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5

永福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6

荔浦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7

平乐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8

恭城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9

灌阳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0

桂林市

龙胜各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1

资源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2

梧州市

苍梧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3

岑溪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4

藤县

市管县


25

蒙山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6

北海市

合浦县

市管县


27

防城港市

上思县

市管县


28

东兴市

市管县


29

钦州市

浦北县

市管县


30

灵山县

市管县


31

贵港市

平南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2

桂平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3

玉林市

容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4

博白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5

陆川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6

北流市

市管县


37

兴业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8

贺州市

昭平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9

钟山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0

富川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1

百色市

田东县

市管县


42

平果市

市管县


43

百色市

德保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4

靖西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5

那坡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6

凌云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7

乐业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8

田林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9

隆林各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0

西林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1

河池市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2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3

南丹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4

天峨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5

凤山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6

东兰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7

巴马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8

都安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9

大化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0

来宾市

象州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1

武宣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2

金秀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3

忻城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4

合山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5

崇左市

天等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6

大新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7

龙州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8

宁明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9

扶绥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70

凭祥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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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3-08-23 09: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调动全区各市、县(含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当家理财积极性,更好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保持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不变,合理划分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为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在维持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分类管理机制不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财力水平和库款保障等情况,适当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将阳朔县、灵川县、永福县由市管县调整为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其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维持目前管理方式不变。调整后,所有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的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激发各市扶持所辖县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各市统筹区域发展能力和辐射功能,强化各市对县的指导管理和带动发展,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典型。自治区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县,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产业发展、财源培植等。

2.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激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发展速度快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0%—20%的部分,按50%不计为标准财力;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按100%不计为标准财力。对因发展较快而无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县,不做转移支付退出处理,按照维持客观性补助额不变继续给予激励奖励。

3.加大奖励补助力度,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财政收入结构优化且财政自给率(剔除政府债券因素,下同)连续2年提高的县,客观性补助增幅在原来基础上再考虑财政自给率提高幅度因素增加奖励性补助(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对市管县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4.实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做大做强县域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鼓励引进特色优势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对工业增加值等增长情况超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在全区前20名的县给予一定奖励,并对这20个县中排名较上年提高的县再适当增加奖励,同时,对这20个县给予产业园区专项债券倾斜支持;对市管县,自治区除奖励县外,再给予所在市一定奖励,鼓励各市统筹市管县资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5.激励各市加大对县扶持力度,促进市县协同发展。对连续2年补助所辖县转移支付总额均增长的市,自治区对各市补助所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20%给予奖励;对各市补助所辖市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加大对市管县支持力度。各市对所辖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指各市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资金。

6.强化相关约束机制,形成良好政策导向。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长期高度依赖自治区转移支付(财政自给率低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但奖励性等支出标准高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对奖励性等支出超出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部分,按不低于50%扣减其相关转移支付,约束相关支出过快增长;对自治区补助市管县的转移支付,各市存在欠调库款的,将库款欠调情况纳入测算因素并扣减该市相关转移支付。

三、职责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以上政策中需认定的前置条件进行会商会审,并做好相关奖补资金测算下达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确保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市县协同发展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应给予所辖县同等政策待遇,不得自行调整各市与所辖县间的财政体制;确需调整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一律不得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所辖县集中收入和财力,一律不得截留所辖县的转移支付。各市要加大对所辖县的帮扶、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兜牢“三保”底线;加强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优化支出结构,防范财政运行风险;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植优质财源,做大做强财政蛋糕。

四、其他

(一)以上政策,市县同时符合多个奖补条件的,按最高额度测算相关奖补资金,不重复计算。

(二)各市县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统筹用于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桂政办发〔2017〕96号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央财政体制调整,自治区将适时相应调整。

附件: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

序号

类别

备注

1

南宁市

横州市

市管县


2

宾阳县

市管县


3

上林县

市管县


4

马山县

市管县


5

隆安县

市管县


6

柳州市

柳城县

市管县


7

鹿寨县

市管县


8

融安县

市管县


9

融水苗族自治县

市管县


10

三江侗族自治县

市管县


11

桂林市

阳朔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2

灵川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3

全州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4

兴安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5

永福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6

荔浦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7

平乐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8

恭城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19

灌阳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0

桂林市

龙胜各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1

资源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2

梧州市

苍梧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3

岑溪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4

藤县

市管县


25

蒙山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26

北海市

合浦县

市管县


27

防城港市

上思县

市管县


28

东兴市

市管县


29

钦州市

浦北县

市管县


30

灵山县

市管县


31

贵港市

平南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2

桂平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3

玉林市

容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4

博白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5

陆川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6

北流市

市管县


37

兴业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8

贺州市

昭平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39

钟山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0

富川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1

百色市

田东县

市管县


42

平果市

市管县


43

百色市

德保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4

靖西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5

那坡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6

凌云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7

乐业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8

田林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49

隆林各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0

西林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1

河池市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2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3

南丹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4

天峨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5

凤山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6

东兰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7

巴马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8

都安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59

大化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0

来宾市

象州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1

武宣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2

金秀瑶族自治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3

忻城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4

合山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5

崇左市

天等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6

大新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7

龙州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8

宁明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69

扶绥县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70

凭祥市

自治区财政直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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